
擔保法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發布時間是2000年12月8日,實施時間是2000年12月13日。
更新時間:2022-12-22 10:19:16 查看全文>>
擔保法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發布時間是2000年12月8日,實施時間是20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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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包括: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民法典》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①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②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③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反擔保是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擔保合同的無效情形
(1)擔保合同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情形的,擔保合同無效。
(2)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廣義的擔保法是指調整擔保活動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2、狹義的擔保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制定擔保法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范圍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書是第三人為借款人做擔保,向銀行出具的相關保證書。
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反擔保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擔保。
擔保期限:
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擔保法是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反擔保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擔保。
反擔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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