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殘保金按年申報繳費期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申報繳交上年度的殘保金。當年新登記注冊的 用人單位應當于次年的申報繳費期內申報繳納殘保金。所屬當年的殘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更新時間:2023-06-15 09:55:24 查看全文>>
殘保金按年申報繳費期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申報繳交上年度的殘保金。當年新登記注冊的 用人單位應當于次年的申報繳費期內申報繳納殘保金。所屬當年的殘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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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的繳納比例是根據殘疾人的工資收入而定的,具體如下:
1.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繳納殘疾人保險費的比例,個人征收比例為:1%,單位征收比例為1%。
2.對于城鄉居民,殘疾人保險費的繳納比例為個人繳費1%,政府財政補貼1%。
3.個體工商戶殘疾人保險征收比例為個人1%,政府補貼0.5%。
企業有關殘保金的會計分錄
1.企業計提殘聯保證金: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個體工商戶不屬于規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
法律根據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征: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自然人或家庭。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準登記。
殘保金計算方法:
殘保金應繳金額=(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人數可保留小數點后2位(四舍五入)。”
舉例計算
1、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后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地稅登記日下一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如,某注冊公司15年6月1日完成了地稅的相關登記,并且沒有安排殘疾人就業,職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x(100人x1.7%x5/12月)。
2、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就業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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