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從最初3萬元、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2017年起,更是在2017-2019年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23-02-16 13:23:01 查看全文>>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從最初3萬元、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2017年起,更是在2017-2019年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23-02-16 13:23:01 查看全文>>
企業所得稅稅率表
1、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
2、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分為25%和20%(目前減按10%)兩種基本情況。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3、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為20%;
4、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為15%。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劃分標準: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在中國境內,二者符合其一的為居民企業。居民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銷售貨物所得:交易活動發生地。
提供勞務所得:勞務發生地。
轉讓財產所得:(1)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2)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2.指定扣繳義務人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1)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2)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3)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稅收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和與小微企業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符合這三個標準的才是稅收上說的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關于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已對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應努力營造比較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
知識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