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以下三種: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更新時間:2019-11-21 13:14:17 查看全文>>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以下三種: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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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行政許可有哪些特點?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受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
本人提出申請:
只有要式申請:
首先,申請人提出申請,必須有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辭,使行政機關難以判斷。
其次,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有申請期限的許可,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一般情況下,法律、法規對于申請人提出許可申請沒有期限限制,申請人可以隨時提出申請。如申請人開辦一個餐廳,進行企業登記,只要申請人具備了法律、法規規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條件和要求,就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的申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基于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要求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不得逾期提出申請。例如,需要對產品、物品和設備等進行檢測、檢驗、檢疫的,往往要求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送檢;行政許可需要采取招標、拍賣方式的,投標人應當在招標人規定的提交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行政許可申請的內容: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者,它的設置狀況不僅直接關系到行政許可的實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關系到行政許可活動的效率。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法定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被委托的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
行政收費是指一定的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所確立的地位,為個人和組織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或授予其國家資源和資金的使用權而收取的費用。
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收費,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作依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作為依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作了規定,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條規定,商檢機構和其他檢驗機構依照本法實施檢驗和辦理鑒定業務,依照規定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為防止行政機關借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之際收取不正當的費用或者變相收費,行政許可法專門規定,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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