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是指有權機關對行政許可機關的許可行為以及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其中對行政許可機關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主體主要是其上級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主體主要是行政許可機關。
更新時間:2022-08-04 11:32:18 查看全文>>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是指有權機關對行政許可機關的許可行為以及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其中對行政許可機關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主體主要是其上級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主體主要是行政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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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特點有: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事務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事前管理行為,不同于行政確認、內部管理審批行為);
(3)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有裁量權);
(4)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授益行政行為);
(5)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行政許可注銷的法定情形有
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的撤回適用情形有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撤回的法律效果
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情形有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許可的特征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事務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分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行政許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事項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
行政許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雖然這里將行政許可的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但是實質上包括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針對的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的活動”,這個特定活動的形式極為廣泛,但是最終限定在行政許可法允許從事的事項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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