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于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更新時間:2019-08-19 16:58:25 查看全文>>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于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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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稅法處理稅務件的專門活動。稅收司法的內容包括:使稅收爭議件得以順暢進入司法渠道并加以解決的司法引入機制;確保司法獨立與效率的稅收司法組織機制。
物上代位權是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合同撤銷權,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撤銷權定義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法定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有哪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收優先權是指在債務人破產還債的情況下,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結合中國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分析稅收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問題。
征稅行為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單方面性等特征。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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