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稅鑒證服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憑借自身的稅收專業能力和信譽,通過執行規定的程序,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對被鑒證人的涉稅事項作出評價和證明的活動。涉稅鑒證業務涉及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鑒證人、被鑒證人和使用人。
更新時間:2023-06-16 10:58:15 查看全文>>
涉稅鑒證服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憑借自身的稅收專業能力和信譽,通過執行規定的程序,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對被鑒證人的涉稅事項作出評價和證明的活動。涉稅鑒證業務涉及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鑒證人、被鑒證人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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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證據和鑒證報告:
1.鑒證人應當按照要求,通過不同途徑或方法取得能夠支持鑒證結論的證據。
2.對鑒證項目有關的鑒證材料,包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設計、開發、施工、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稅款繳納等相關材料。
3.對被鑒證人收入總額的鑒證材料,包括反映收入總額事實方面的信息和資料;收入總額會計方面的信息和資料;收入總額稅收方面的信息和資料。
4.對被鑒證人扣除項目金額的鑒證材料,包括扣除項目事實方面的信息和資料;扣除項目會計方面的信息和資料;扣除項目稅收方面的信息和資料。
5.鑒證人對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發表結論時,應關注被鑒證人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作出上述判斷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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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的鑒證應采取的方法有:
1.獲取或編制房地產轉讓收入、扣除項目明細表,并與會計資料、稅務資料核對;
2.了解清算項目有關的銷售合同執行、商品房銷售發票開具、有關部門實際測繪等情況;
3.審核銷售明細表、房地產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關聯性,以核實應計入增值額的收入;
4.查明收入的確認原則、方法,注意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以及不同稅種在收入確認上的差異;
5.正確劃分預售收入與銷售收入,防止影響清算數據的準確性;
6.利用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銷售價格進行評估,判斷有無價格明顯偏低情況;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鑒證人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鑒定和證明,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土地增值稅清算業務是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并填寫清算專用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服務清算項目是否合法:
1.清算項目及其范圍是否客觀、準確;
2.不同期間、不同項目收入確認、成本歸集是否符合會計和稅法規定;
3.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劃分是否合理;
4.清算起止時間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報告是鑒證人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發表結論時,應關注被鑒證人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上述判斷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證據:
(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會計核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憑證、賬簿、收款憑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相關的交易合同。
(2)近1個會計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相關的資料;不征稅收入取得的相關撥款文件、會計核算資料。
(3)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研究開發項目向科技等部門備的相關資料或向查新部門查新的相關資料;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4)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相關憑證及明細表等財務核算資料;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清冊。
(5)近3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相關的資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證據:
(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會計核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憑證、賬簿、收款憑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相關的交易合同。
(2)近1個會計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相關的資料;不征稅收入取得的相關撥款文件、會計核算資料。
(3)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研究開發項目向科技等部門備的相關資料或向查新部門查新的相關資料;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4)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相關憑證及明細表等財務核算資料;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清冊。
(5)近3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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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的證據材料有:
1.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證據材料
債權投資相處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鑒證。以下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1)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3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招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2)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3)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4)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有:
1.存貨損失的證據材料
(1)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存貨盤點表;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2)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向公安機關的報記錄;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1)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貨幣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有:
1.現金損失的證據材料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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