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的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對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為。
更新時間:2019-11-27 10:46:40 查看全文>>
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的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對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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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的比例;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
第三條 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三)債務轉換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舉例】
1、吸收合并:A企業+B企業=A企業
則B及股東獲得的利益按照清算計算盈虧并承擔稅收責任;A按照接受B的公允價值(不是原計稅基礎)確定新的計稅基礎。
股權和資產劃轉的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股權定義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①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②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企業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
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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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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