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更新時間:2020-01-03 15:39:25 查看全文>>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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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人身權、知識產權、財產繼承權。
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債權
債權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能權利和義務關系。
人身權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
訴訟時效適用范圍
1、訴訟時效的使用一般主要用于債權請求權;
2、特殊情況可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里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系,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系。該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登記生效
物權變動合同效力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形式要件(補充)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絕 對消滅和相對消滅)。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責令履行決定指的是行政復議機關責令履行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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