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更新時間:2023-01-13 15:45:05 查看全文>>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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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和承兌人的區別:
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收款人是票據的主債權人。收款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被拒絕付款,有權向出票人以及票據上的其它債務人追索票款。
承兌人是指在承兌匯票上承諾并記載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付款人,也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2)絕 對記載事項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分錄
借:應付票據
貸:應付賬款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分錄
借:應付票據
貸:短期借款
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以商業匯票抵付應付賬款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應付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出票與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續費。
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
企業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應入財務費用--手續費,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具體項目有: 利息凈支出(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后的差額)、匯兌凈損失(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的差額)、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集生產經營資金發生的其他費用等。
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后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后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銀行承兌匯票被背書人是指在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對于被背書人而言,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證票據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兌的責任。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指的是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達付款期限,電子承兌匯票,也就是電子票據,它是由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新型融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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