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違約金是否繳納房產稅”,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稽查局在對某房地產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與xx工業企業簽訂協議,將其未售出商鋪租給xx工業企業使用,協議約定租期5年,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支付對方15萬元違約金,現承租方要求與該房地產公司解除合約,并賠償45萬元。該筆業務房地產公司未作納稅申報。
稅法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分別以“房產原值”和 “房租收入”為計稅依據。該房地產公司取得的上述賠償款項并非與房屋直接相關,而是基于對方違約而取得的賠償,不涉及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所以,該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補繳營業稅。稅務機關應對其補征稅款、滯納金,并進行告知處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該案例分析有待商榷,僅供參考)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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