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申請_25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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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時限
申請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具體情形 | 申請期限的計算 |
當場作出行政行為的 | 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
載明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 | 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
載明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 | 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
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 | 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 | 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
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行政行為的 | 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
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也可以當面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書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4.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所屬章節:第七章 其他涉稅專業服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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