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_25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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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過程。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基本范圍
1.征稅行為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1)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
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行政行為。
(二)必經復議(復議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對其他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
2.對稅務機關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3.認為稅務機關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稅務機關不予公開。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對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相關規定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規范性文件。
上述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所屬章節:第七章 其他涉稅專業服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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