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管理_25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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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管理
(一)納稅信用管理的概念
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二)納稅信用評價
1.納稅信用評價方式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和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納稅信用評價。(調整)
2.納稅信用級別
納稅信用級別(五級) | 適用情形 |
A級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 |
B級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 |
M級 | 未發生《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 (1)新設立企業 (2)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
C級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
D級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方式確定的 |
(三)納稅信用補充評價(新增)
1.納稅人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2.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3.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原因未參加當年評價的,待上述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評價。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四)納稅信用復評(新增)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五)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
1.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9)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10)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2.文書告知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3.信息公布
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1)失信主體基本情況;
(2)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
(3)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
(4)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
所屬章節: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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