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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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了解)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案件。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不服的案件。
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主要針對以下兩種情況: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且在責令繳納稅款的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勞務的。
3.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4.對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納稅人出境行為不服的案件。
5.對稅務機關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6.對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7.認為稅務機關對要求頒發有關證件的申請予以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8.認為稅務機關有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案件。
9.認為稅務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10.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情形主要有:
(1)法律、法規沒有設定義務,但稅務機關任意要求履行義務。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依法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但稅務機關仍重復要求履行義務。
(3)稅務機關在要求納稅人履行義務時違反法定程序。
11.對稅務機關復議行為不服的案件。
12.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稅務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2)稅務內部行政行為,包括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3)稅務行政調解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稅務行政指導行為。
(5)其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稅務行政行為。
所屬章節:第七章 其他涉稅專業服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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