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審核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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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了解)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的審核
1.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所稱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審核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平方米)×單位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以測定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納稅人。
2.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尚未組織測量土地面積,但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3.以納稅人據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待核發土地使用證后再作調整,適用于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審核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上單位對外經營的用地,應照章納稅。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1.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2.至2027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3.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4.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審核
1.新征用耕地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屬章節:第三章 其他稅種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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