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審核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印花稅納稅人的審核 | 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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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審核(熟悉)
(一)基本規定
1.應稅憑證,是指依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1)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2)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2.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二)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4.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5.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
所屬章節:第三章 其他稅種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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