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的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_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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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的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了解)
一、環境保護稅納稅義務人及征稅范圍的審核 大綱要求?|?了解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3)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但禽畜養殖場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
3.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應稅噪聲污染物目前只包括工業噪聲。
二、環境保護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審核 大綱要求?|?了解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
1.污染當量數=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2.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
3.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
1.污染當量數=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2.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
(1)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2)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3.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1.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
2.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固體廢物排放量×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的計稅依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
應納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五)兩個以上排放口的計稅規則
納稅人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確定。
三、環境保護稅稅收優惠的審核 大綱要求?|?了解
(一)暫免征稅項目
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減征稅額項目
1.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2.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
四、環境保護稅稅收征管的審核 大綱要求?|?了解
1.環境保護稅實行“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作、信息共享”的新型征管模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稅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管理。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3.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4.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所屬章節:第三章 其他稅種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