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服務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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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服務
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服務的關注事項
1.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鑒證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進行鑒定和證明,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2.鑒證事項是發生損失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核心是納稅申報表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填寫,以及資產損失的相關資料。
3.由于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是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的必要條件,而稅前扣除過程和結果體現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中,鑒證業務應關注被鑒證人資產損失會計核算的賬簿、憑證資料,尤其是能夠證明損失真實、合理的證據材料。
注意事項 | 重點關注 |
直接計入本年損益的資產損失是否真實發生、金額是否合理準確 | 重點關注確認損失的會計處理: 包括對應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資產處置損益”“營業外支出”等科目的金額 |
資產處置收入和賠償收入的金額是否真實、合理 | 重點關注資產終止確認及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的會計處理: 包括對應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資產處置損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的金額 |
資產的計稅基礎金額是否準確,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是否準確,納稅調整金額是否準確 | 資產計稅基礎應根據資產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綜合分析,允許當期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根據相關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資產處置收入和賠償收入及資產的計稅基礎綜合分析 |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服務的鑒證證據和鑒證報告
(一)鑒證證據
1.獲取途徑
鑒證人應當取得支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結果所需的證據。
鑒證人可以直接從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提供的鑒證材料中取證,也可以采取審閱、查閱、檢查和盤點、詢問或函證、記錄及其他方法取得證據。
2.證據類型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鑒證,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取得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
外部證據 | 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 |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3)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
(5)行政機關的公文 (6)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8)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 (5)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6)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
3.貨幣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1)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3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4.非貨幣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關注存貨資產損失注意事項:
(1)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
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存貨盤點表;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2)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
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
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二)鑒證報告
鑒證人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發表結論時,應關注被鑒證人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否真實發生、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是否合理合法準確;作出上述判斷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所屬章節:第六章 涉稅鑒證與納稅情況審查服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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