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_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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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3.除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所得外,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1)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也不得計入。
(2)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3)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4.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1)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
(2)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
(3)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須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5.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6.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優惠。
7.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上述優惠。
所屬章節:第五章 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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