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管理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稅收風險管理 | 納稅信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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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管理
(一)納稅信用管理的概念
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納稅信用信息類別 | 具體內容 | ||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 | 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 ||
稅務內部信息 | 經常性指標信息 | 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 |
稅務內部信息 | 非經常性指標信息 | 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 |
外部信息 | 外部參考信息 | 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 |
外部評價信息 | 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
(二)納稅信用評價
1.納稅信用評價方式
評價方式 | 具體內容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 | ①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②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
直接判級方式 |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
2.納稅信用級別
信用級別 | 適用情形 |
A級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 |
B級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 |
M級 | 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 ①新設立企業 ②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70分以上的企業 |
C級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
D級 |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
(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新增)
1.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9)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10)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2.文書告知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3.信息公布
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1)失信主體基本情況;
(2)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
(3)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
(4)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
所屬章節:第二章 稅收征收管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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