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發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 發票領用 | 發票開具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勝利貴在堅持,要取得勝利就要堅持不懈地努力。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科目預習階段考點,快來一起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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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服務等經營業務活動,可以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按原因分為以下三類:
買方不得抵扣的情形 | ①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 ②銷售免稅貨物或者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另有規定除外) ③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與差額納稅 相關的情形 | ①金融商品轉讓 ②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且選擇按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利息方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③提供旅游服務選擇按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繳納增值稅的,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 ④經紀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⑤提供簽證代理服務,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 |
與簡易計稅 相關的情形 | 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選擇簡易計稅的 ②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③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
2.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1)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按預收賬款方法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預售單位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作廢
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發票的開具
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丟失處理與此相同)
丟失專用發票的聯次 | 處理方式 |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 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 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 | 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五)關于對非法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非法代開發票
非法代開發票是指為與自己沒有發生直接購銷關系的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2.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處理
(1)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
(2)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4.虛開發票的違章處理
(1)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2)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六)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1.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
(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適用“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2.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岀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3.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對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處理”進行稅務處理。
(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1.營運資質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應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完成上述備案后,納稅人可向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代開地點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繳納
(1)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稅收管理。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3)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八)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1.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
2.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相同。
3.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4.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5.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并公布。
6.電子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方法
(1)納稅人可以根據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規定,僅使用電子發票進行報銷入賬歸檔。
(2)納稅人取得的電子發票,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
(3)納稅人如果需要以電子發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應當根據規定,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發票。
7.核定電子專票的具體要求
稅務機關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所屬章節:第二章 稅收征收管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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