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和證明辦理代理服務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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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優惠和證明辦理代理服務
【所屬章節】
第八章 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服務
【知識點】稅收優惠和證明辦理代理服務
稅收優惠和證明辦理代理服務
一、稅收優惠代理服務的內容
業務內容 | 具體要求 | 稅務師事務所需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主要原始資料 |
申報享受稅收減免 | 符合申報享受稅收減免條件的委托人,在首次申報享受時隨申報表報送附列資料,或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列減免稅信息無須報送資料 | 申報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辦理分為需在申報享受時隨申報表報送附列資料和無須報送附列資料兩種情形 需報送附列資料的,稅務師事務所需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原始資料,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要求提供的辦理材料收集 |
稅收減免備案 | (1)符合備案類稅收減免的委托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辦理稅收減免備案 (2)委托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當減免稅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等 具體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要求提供的辦理材料收集 |
稅收減免核準 | 符合核準類稅收減免的委托人,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規定核準確認后方可享受減免政策。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不得享受 |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減免稅申請報告等 具體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要求提供的辦理材料收集 |
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報告 | 委托人發生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等跨境應稅行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 《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復印件、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等 具體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要求提供的辦理材料收集 |
委托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 | (1)委托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委托人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表》 《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 委托人身份證件原件(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
二、證明辦理代理服務的內容
(一)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的憑證的業務。
1.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納稅人)提供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服務:
(1)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3)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4)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①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上述第(1)~(3)、(5)項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上述第(4)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
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②第(2)項所稱扣繳義務人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的稅法規定和第(5)項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
③第(4)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
2.稅務師事務所承接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業務時,需要關注以下事項:
(1)納稅人遺失《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不能重新開具。
(2)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繳(退)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3)納稅人提供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務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稅款信息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或“過戶登記確認書”,可以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稅收完稅證明》。
(4)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二)代理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作納稅人記賬、抵扣憑證。
(三)代理轉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四)代理開具無欠稅證明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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