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征稅范圍的審核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綜合所得征稅范圍的審核 | 綜合所得的稅收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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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綜合所得征稅范圍的審核
【所屬章節】
第五章 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綜合所得征稅范圍的審核
綜合所得征稅范圍的審核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不予征稅項目: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1)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1)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扣繳。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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