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核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 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核 | 資源稅稅收征管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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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核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核
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
(4)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上述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4.其他優惠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
(2)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5.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6.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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