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加計抵減政策 |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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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時: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若: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兩種處理方式:
1.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形成“留抵稅額”。
2.退還留抵稅額。
(一)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制度(自2019年4月1日施行)
項目 | 具體規定 |
行業 | 不區分行業 |
適用條件 |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計算公式 |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
其他規定 | (1)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須扣減 (3)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5)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上述適用條件中的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
(二)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1.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適用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5.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6.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7.適用本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的確定,同“(一)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8.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9.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第1條和第2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10.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三)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新增)
將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1.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四)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的會計核算
(1)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時,按稅務機關核準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在實際收到留抵退稅款項時,按收到留抵退稅款項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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