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關事項的核算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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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其他相關事項的核算
【所屬章節】
第三章 涉稅專業服務程序與方法
【知識點】其他相關事項的核算
其他相關事項的核算
一、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專欄
1.核算內容
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企業按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2.賬務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減免稅款”專欄核算,用于記錄該納稅人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
1.核算內容
記錄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
2.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專欄
1.核算內容
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
2.賬務處理
(1)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
①按規定計算應收出口退稅款時:
借:應收出口退稅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②實際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款
③退稅額低于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的差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
①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時,按規定計算的退稅額低于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的差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②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③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減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足部分按有關稅法規定給予退稅的,應在實際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四、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1.核算內容
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
2.賬務處理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2)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
(3)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
借:投資收益等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五、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1.核算內容
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2.賬務處理
(1)購入時,代扣代繳增值稅,若主體為一般納稅人且同時符合進項稅額抵扣的條件:
借: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2)繳納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六、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明細科目
1.核算內容
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對其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后,凡涉及增值稅涉稅賬務調整的,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
2.在調賬過程中與增值稅有關的賬戶用“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代替。
3.檢查調整事項結束后,結出“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的余額,并將該余額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中。處理之后,本賬戶無余額。
七、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核算
1.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相關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
2.小規模納稅人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
3.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核算。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取得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或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銀行存款
名師解讀
八、加計抵減會計核算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新增):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4.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對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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