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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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
第二章 稅收征收管理
【知識點】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1.知情權。
2.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范圍。
3.稅收監督權。
4.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5.申請延期申報權。
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其中,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8.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1)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2)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9.委托稅務代理權。
10.陳述與申辯權。
稅務機關不可以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12.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1)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行政賠償。主要包括:
①納稅人在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刻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②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13.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14.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4.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5.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6.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7.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8.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9.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10.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1)納稅人有義務就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2)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3)企業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
(三)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2.逃避追繳欠稅及處罰
3.偷稅(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及處罰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逃避繳納稅款)行為。
對納稅人偷稅(逃避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對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對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5)有上述第(1)、(2)條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4.抗稅行為及處罰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外,還應作如下處罰:
抗稅行為的嚴重程度 | 處罰措施 | |
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 | 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構成犯罪的 | 情節不嚴重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
情節嚴重的 |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 |
以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 按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處罰金 |
6.騙稅行為及處罰
對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也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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