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稅務司法鑒定服務、納稅情況審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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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司法鑒定服務
(一)業務承接
業務類型 | 業務內容 | |
刑事訴訟活動 | 稅務師事務所統一接受辦案機關的稅務司法鑒定委托的具體類型 | (1)在偵查階段接受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委托 (2)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委托 (3)在審理階段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 |
基本要求 |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稅務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 | |
民事及行政訴訟活動 | (1)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爭訟有關的涉稅事項進行稅務司法鑒定 (2)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訴人、被上訴人等訴訟參與主體的委托,就爭訟有關的涉稅事項出具專家意見 | |
仲裁、調解等非訴訟爭議解決程序 |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爭議解決機關、爭議各方、其他程序參與方的委托就爭議有關的涉稅事項出具專家意見 |
(二)業務實施
1.鑒定材料管理制度
(1)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2)經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派人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
①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2名涉稅專業服務人員進行,其中至少1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鑒定人。
②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2.時限要求
(1)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自稅務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2)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委托人同意、本稅務師事務所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資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納稅情況審查服務
1.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指派本所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以下簡稱“被審查人”)納稅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專業結論。
【提示】委托人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2.納稅情況審查業務包括:
(1)海關委托保稅核查;
(2)海關委托稽查;
(3)企業信息公示委托納稅情況審查;
(4)稅務機關委托納稅情況審查;
(5)司法機關委托納稅情況審查等。
3.稅務師事務所對被審查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查,向委托人提供審查意見。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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