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實務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備考稅務師的同學們,現在正處于稅務師備考的沖刺階段!目前已經進入了新一章節的學習,小編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識點,相信對大家備考非常有幫助,一起來看看吧!更多重要知識點請參考2021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建議收藏>>>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一般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應確認銷項稅額,同時,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
(1)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視同銷售】
a.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
對內: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對外: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
b.購進的貨物→對外: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
【重磅提示】購進的貨物,對內: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需要視同銷售。如果購進的貨物,已經抵扣進項稅額,應按照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2)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提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