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規責任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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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違法違規責任
【所屬章節】
第一章 導論
【知識點】違法違規責任
違法違規責任
(一)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制度的懲罰
稅務機關進行分類處理。
1.需要采取約談方式的
稅務機關需要采取約談方式的,應當事先向當事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約談的時間、地點和事由。當事人到達約談場所后,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在場進行約談。約談人員應當對約談過程做好記錄,可視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2.屬于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
屬于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核實——送達告知書——無異議——有異議(復核)
第一類: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制度的情形
(1)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的;
【提示】稅務師事務所有第(1)項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稅務機關應當提請市場監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2)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
(3)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的;
(4)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的;
(6)其他違反稅務機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一類: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制度的監管措施
(1)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6個月)。
(3)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懲罰
第二類: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情形
(1)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被處罰的;
(2)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的;
(3)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6)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的;
(7)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類: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監管措施
(1)由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6個月);
(2)情節較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3)情節嚴重的,稅務師事務所由省稅務機關宣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無效,提請市場監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提請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由稅務機關提請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予以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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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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