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_2020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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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七章—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差額征稅”政策
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1)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3)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6.金融商品轉讓“差額征稅”:通過“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進行會計核算。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金融商品轉讓“差額征稅”:通過“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進行會計核算。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7.納稅審核:重點審核
(1)金融商品的買入價,有無將買入或銷售過程中的稅費計入買入價中;
(2)對于多次購買的金融商品選擇的平均加權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買入價核算,是否在36個月內發生變動;
(3)對于轉讓金融商品出現正負差時,有無在年度內結轉下期抵減;有無出現跨年度結轉正負差相抵情況。
(4)對于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取得的收入,應結合限售股的形成類型,審核確定的買入價是否準確。
(5)有無將金融商品轉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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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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