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銷項稅額_2020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意志堅強、勤奮探索是成功必不可少的條件,無論是在工作中還是學習上,想要獲得成功都要持之以恒。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希望大家能夠克服懶散心態,積極備考!
【內容導航】
當期銷項稅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七章—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當期銷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核心】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按照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3.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營改增行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納稅審核銷售收入的結算方式,是否存在結算期內的應稅銷售額未申報納稅的情況:
1.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業務真實性、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無合同或無付款日期:貨物發出時間、長期掛賬“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待處理財產損溢”等。
2.預收貨款:發出貨物的賬務處理、分批發貨及時確認銷項,“庫存商品”及明細賬;租賃服務:收到款項當期,“預收賬款”、“應收賬款”等。
3.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貨物已發出并辦妥手續時仍不作銷貨處理,審查:發出商品備查簿、發運記錄、購銷合同、銀行結算憑證、發票開具日期等,對應銷售收入明細賬。
相關閱讀:搶占先機!2020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匯總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學習或許是枯燥的,但經歷黑夜才能見到曙光,枯燥的學習迎來的將是成功的喜訊。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