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_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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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七章-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即為“不含稅價格”。
銷售額的審核
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包括:
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價外費用換算成為不含稅價格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不屬于價外費用(4項):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并且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3.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納稅審核:
1.發生應稅行為收取價外費用是否并入應稅銷售額。關注:“其他應付款”“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明細賬,如有屬于價外收費,應對照“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審核。
審核“管理費用”“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如有貸方發生額或借方紅字發生額,應對照記賬憑證,逐筆進行審查。
如已經計入銷售額,是否換算為不含稅金額。
2.銷售殘次品(廢品)、半殘品、副產品和下腳料、邊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應稅銷售額。是否有直接沖減“生產成本”“庫存商品”“制造費用”“管理費用”,或記入“營業外收入”等賬戶,是否存在少計應收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應付利潤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資產處置損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適用基本稅率。
2018年4月1日之前,基本稅率17%。
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基本稅率16%。
2019年4月1日起,基本稅率13%。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適用較低稅率。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飼料、化肥、農藥、農膜、農機。
2017年7月1日之前,較低稅率13%。
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較低稅率11%。
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較低稅率10%。
2019年4月1日起,較低稅率9%。
3.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增值電信服務,除另有規定外適用低稅率,稅率為6%。
4.出口貨物、勞務或者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5.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審核:
(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運用是否正確,是否擴大了低稅率或征收率貨物、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的適用范圍。
(2)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發生變動的應稅行為,是否按稅率或征收率變動的規定執行日期計算繳納增值稅。
(3)兼營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稅行為,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是否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特殊銷售方式
1.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除金銀首飾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納稅審核:
(1)銷售金銀首飾以外的貨物,應重點審核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價格,防止企業按實際收取的價款計提銷項稅額。
(2)金銀首飾:防止多計銷項稅額,多扣除換取舊貨折算價格。
2.還本銷售方式
銷貨方將貨物出售之后,按約定的時間,一次或分次將購貨款部分或全部退還給購貨方,退還的貨款即為還本支出。
稅法規定: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納稅審核:
(1)企業是否有還本銷售業務,檢查“銷售費用”等明細賬的摘要。
(2)企業是否按扣除還本支出后的銷售額計入銷售,少計銷項稅額。
3.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1)折扣銷售: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服務時,因購買方需求量等原因,而給予的價格方面的優惠。
稅法規定: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計算銷項稅。(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
納稅審核:折扣銷售
①業務真實性,折扣方式的合同(協議)等書面規定的資料。
②本期增值稅申報表中的銷售額和企業本期“主營業務收入”賬戶的總額核對。
③發票開具是否合規。
(2)銷售折扣(現金折扣):通常是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時償還貨款而給予的折扣優待,通常發生在銷貨之后。
稅法規定: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銷售折讓:通常是指由于貨物的品種或質量等原因引起銷售額的減少,即銷貨方給予購貨方未予以退貨狀況下的價格折讓。
稅法規定:可以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從銷售額中減除,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銷售額。
紅字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見第5章)。
納稅審核:銷售折讓
①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生的退回、折讓或中止業務的證據是否充分。數額是否準確。是否按規定收回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②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是否符合條件。是否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信息表》及其他證據材料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退回、折讓或中止的數額是否準確。
4.以物易物
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
稅法規定: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審核:以物易物
(1)審查“庫存商品”等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其對應科目為“原材料”“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應付賬款”等,同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屬于異常會計分錄。說明企業以物易物未通過銷售,未實現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2)核準交換價格:對正常售價做判斷。
包裝物押金
包裝物押金 | 情形 | 增值稅處理 | |
酒類產品以外的貨物; 啤酒、黃酒 | 單獨記賬核算的,在1年內又未過期的 | 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 |
一年以內的押金,逾期未退還 | 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 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稅率 | |
超過稅法規定的逾期:超過1年(12個月)的押金 | 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 ||
酒類(啤酒、黃酒除外) | 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如何核算 | 應并入當期 銷售額征稅 |
按照有關規定,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的部分,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企業收取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繳納增值稅。
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納稅審核:
(1)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還的,是否及時并入應稅銷售額并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2)審核除酒類產品以外的貨物和啤酒、黃酒收取包裝物押金合同、協議,包裝物的回收期限,超過期限未退還的以及超過一年仍掛在“其他應付款”賬戶上的,應及時計算確認銷項稅額。
(3)審核“其他應付款”明細賬借方發生額的對應賬戶,如有“應付福利費”“盈余公積”等,應沒收的包裝物押金挪作他用。
(4)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稅法規定在當期計提增值稅,有無滯后計提稅金的問題。
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2.銷售代銷貨物。
納稅審核: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是否按規定視同銷售將其金額并入應稅銷售額。
(1)通過“庫存商品—委托代銷產品(商品)”貸方發生額核查對應科目是否異常,有無漏做銷售,特別是代銷手續費從銷售額中扣減收入的現象。
(2)通過“代銷合同”訂立的結算時間核查實際商品銷售實現的時間,是否有延期銷售的現象。
納稅審核:銷售代銷貨物
(1)了解納稅人是否有代銷業務,關注賬務處理。
(2)“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的動向。
3.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納稅審核:
(1)移送貨物用于銷售,是否按規定視同銷售并入應稅銷售額。
(2)企業經營機構設立情況,通過查看工商登記、分支機構設立情況進行查明。
(3)審核異地分支機構互供商品是否實現銷售。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備注】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納稅審核:
(1)是否視同銷售將其金額并入應稅銷售額。
(2)審核“庫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資”貸方發生額的對應賬戶,追查去向和用途。
(3)通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核算科目逆向反查。
(4)計稅依據是否正確,有無低于正常銷售額計稅。
(5)有無延期計稅。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應付利潤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售價×稅率)
納稅審核:
(1)是否按規定視同銷售額并將其金額并入應稅銷售額。
(2)審核“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對外投資合同(協議)條款及投資實物的價款。
(3)審核“庫存商品”等存貨賬戶,貸方發生額大于當期所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借方發生額,說明可能將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無償贈送或分配給股東、投資者,繼續審核后“營業外支出”“應付利潤”等賬戶。
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如果存在無銷售額或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視同銷售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納稅審核:
1.按法定程序確定銷售額時,不能將確定的程序相互顛倒或者不區分任何情況而直接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計稅銷售額。
2.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明顯偏高,可以通過價格核對比較和銷售毛利分析進行查證。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只要我們相信自己,只要我們敢于接受挑戰,我們的心就會得到冶煉,人就會得到成長,前路永遠都不會黑暗,因為成功的曙光就在前方等著我們。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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