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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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4)追征稅款權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納稅人的權利——9項權利
1.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
(1)扶持性減稅、免稅。
(2)困難性減稅、免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無時間限制。
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4.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賠償。
5.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等保守秘密。但是與偷欠騙抗稅相關的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
6.納稅人按規定不負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起訴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8.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納稅人的義務
1.依照稅法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并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2.建賬建制
個體工商戶:所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規定建立賬簿。達不到建賬標準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3.納稅人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資料。
4.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延期繳納稅款: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特殊困難
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批準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申請時限和材料
①時限: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②報送的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5)批準時限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5.納稅人要按照稅收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
6.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7.納稅人接受稅務機關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注意處罰的額度)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④未按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扣繳義務人處罰輕一些。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欠稅行為及處罰
(1)界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的行為。
(2)處罰: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
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及處罰——刑事處罰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1)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對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5)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4.抗稅行為及處罰
(1)界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行為。
(2)處罰
①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罰金。
②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④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處罰金。
5.行賄行為及處罰(2018年調整)
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①依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②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③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騙稅行為及處罰
(1)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罰金。
(2)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3)構成犯罪的:
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③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其他違法行為及處罰
(1)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4)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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