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體制_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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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管理體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
【知識點】稅務管理體制
稅務管理體制
稅務管理體制概述
1.稅務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簡稱“稅權”)的一種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和稅收管理權兩個方面。
(1)稅收立法權包括: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公布權。
(2)稅收管理權包括: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的審批權。
2.2018年6月15日,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2018年6月15日,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并且統一掛牌。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1.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2.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提示】
行政相對人等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 “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5.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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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奧教研團隊基礎班《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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