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對于存量房地產轉讓
為了幫助大家學習,東奧小編特地為大家準備了稅務師高頻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能在備考當中多學到一些知識,多充實自己。
【內容導航】
對于存量房地產轉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一章 其他稅種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對于存量房地產轉讓
對于存量房地產轉讓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或出讓金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3.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
【提示】
①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②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③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④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注意】以上收入在考試中關注題目已知條件中設定的時間,在2016年5月1日后轉讓取得的收入為含稅的,注意換算為不含稅收入(題目特殊說明除外)。
稅務師考試對大部分考生而言就是一次機會,重新選擇的機會。只有擁有高含金量的證書,才能有更好的選擇。所以,為了心中的目標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