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消費稅計稅依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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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消費稅計稅依據的審核-消費數量
消費稅計稅依據的審核-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九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
銷售數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計稅依據特殊規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
3.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各自銷售額、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即使分別核算也從高稅率)。
5.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提示】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3)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提示】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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