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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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七章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或貸方),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境內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實際繳納代扣代繳增值稅時,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提示】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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