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稅款優先的規定
稅務師考試對于不同基礎的考生難度也有差別,可以根據前輩或老師的建議有針對性的制定學習計劃,選擇合適自己的學習途徑。
【內容導航】
1、稅款優先的規定
2、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
【知識點】稅款征收的規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稅款優先的規定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2)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行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4)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1)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2)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以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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