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稅務登記管理
2018年稅務師備考需要樹立信心,并將信心化為學習的動力,在遇到困難的時候能夠坦然面對,才能從容應對考試。
【內容導航】
稅務登記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
【知識點】稅務登記管理
稅務登記管理
(一)概念
稅務登記是納稅義務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它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設立、變更、注銷
1.設立稅務登記
(1)范圍: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時間的規定:先工商;后稅務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③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的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⑤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資金狀況)。
2.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納稅人名稱;(2)改變法人代表;(3)改變經濟性質;(4)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5)改變住所或者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6)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7)增減注冊資本;(8)改變隸屬關系;(9)改變生產經營期限;(10)改變開戶銀行和賬號;(11)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提示】
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②稅務登記 內容發生變化,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4)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提示】
①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注銷時,先稅務后工商)。
②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③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④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的審驗
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②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③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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