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稅服務實務》重要考點:納稅人的義務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涉稅服務實務》重要考點:納稅人的義務。
【內容導航】:
納稅人的義務

本考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第三節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內容。
【重要考點】:
1.依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2.關于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的財務核算,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所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規定建立賬簿。達不到建賬標準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3.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相關報表及資料。
4.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重中之重,注意:不是延期申報)
(1)特殊困難是指:
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提示】當期貨幣資金包括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批準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①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②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③資產負債表;
④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支出預算。
(5)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提示】如果經批準可延期納稅,延期納稅期間沒有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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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只說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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