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十一章稅務行政復議代理第一節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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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掌握)
8.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掌握):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9.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熟悉):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7)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10.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熟悉):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規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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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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