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十一章稅務行政復議代理第一節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重點掌握)
提示:對征稅行為不服必須先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收強制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納稅人的存款中扣繳稅款;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重點)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八)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提示:規定不包括國家稅務總局規章。
提示:規章以上的法律、法規都不能提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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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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