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內容導航】: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一節增值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代理實務的內容。
【基礎考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增)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總結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
(1)一項行為引發的。
(2)涉及的增值稅的貨物與營業稅的勞務聯系緊密。
(3)同時針對同一對象。
提示:注意與兼營行為區別。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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