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內容導航】: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一節增值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代理實務的內容。
【基礎考點】: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提示特殊情況:
(1)發出貨物時如果開具了發票,應及時確認銷項稅額。
(2)收到代銷清單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貨款,應及時確認該部分貨款的銷項稅額。
(3)未收到代銷清單,但貨物發出超過了180天,應及時確認銷項稅額。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④⑤⑥⑦⑧:
※差異點:為什么④⑤沒有購進的貨物,而⑥⑦⑧有購進的貨物?
理解:
購進的貨物用于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這④⑤兩項均已經進入了增值稅鏈條的終點,即進入了最終的消費環節,所以應該由終點的企業承擔支付過的增值稅,即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再向下一環節抵扣了,進項稅額計入相關項目成本。
購進的貨物用于⑥投資⑦分配⑧贈送均沒有進入增值稅鏈條的終點,增值稅可以繼續向下一環節流轉,由以后的企業承擔增值稅。所以投資、分配、贈送時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接受投資、接受分配、接受贈送符合條件可以確認“進項稅額”。
※共同點:為什么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⑥投資、⑦分配、⑧贈送均視同銷售。
理解:材料已經過自行生產或委托加工已經變為新的產品,增值已經實現。所以用于這五項應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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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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