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繳納及賬務處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繳納及賬務處理
【內容導航】:
1.計稅依據的審核
2.納稅方法
3.賬務處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十章其他稅種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一節的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繳納及賬務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繳納及賬務處理
(一)計稅依據的審核
1.一般規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未分別記載原材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從高征收萬分之五)計稅貼花。
②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算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本金,不包括利息)
①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提示:不增加納稅人負擔,同一事項避免重復征稅。
②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避免加重借貸雙方負擔,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提示:道理同①。
③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提示:賣方涉及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買方涉及印花稅、契稅。
④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責任編輯:荼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