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知識點:發票的開具要求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知識點:發票的開具要求。
【內容導航】:
1.發票開具使用的要求
2.發票開具時限的要求
3.發票開具地點的要求
4.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要求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四章發票領購與審查代理第二節發票填開的要求及操作要點之發票的開具要求的內容。
【知識點】:發票的開具要求
1.發票開具使用的要求
任何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并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不得轉借、轉讓或者代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
2.發票開具時限的要求(掌握:重點)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要求(教材未修改,過時了,講義結合稅法一的規定總結如下,第八章詳講):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補充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發票開具地點的要求
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直轄市、自治區)范圍內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發票,更不得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發票出入國境。
4.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要求
用票單位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同時,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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