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礎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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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礎
一、刑法基本原則
原則 | 含義 |
罪刑法定原則 |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
罪刑相當原則 |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
二、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 |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超過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 ||
法定最高刑 | 追訴時效 | ||
有期徒刑 | 不滿5年(<5) | 5年 | |
5年以上不滿10年(5≤Y<10) | 10年 | ||
10年以上(≥10) | 15年 | ||
無期徒刑、死刑 | 20年(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 ||
追訴時效起算 | (1)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
追訴時效的中斷 |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提示】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行為后,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就此中斷,并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 ||
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所屬章節: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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