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侵權責任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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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侵權責任
共同侵權 |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教唆、幫助 | 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
(1)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
共同危險行為(準共同侵權) |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強調“時空上的共同性”,行為主體之間沒有意思聯絡) |
分別侵權(無意思聯絡) |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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